羊城晚报2011年7月14日讯,增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对“6·11”大敦村聚众滋事事件中两起刑事案件的5名被告人进行一审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。李建明等4名被告人因犯寻衅滋事罪、故意伤害罪等,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、四年、二年不等;被告人陈梦凌,因微博造谣,犯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,获刑一年半。这一案例启示我们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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①公民必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行使权利和自由 ②积极去做法律鼓励做的事情 ③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,会受到法律制裁 ④坚决不做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A.①②③ B.①③④ C.②③④ D.④②③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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